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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判決離婚的原因
不能判決離婚的原因:
1.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,有和好的可能;
2.女方在孕期;
3.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,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;
4.夫妻雙方都沒有法定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。
二、離婚案件一審后多久出判決書
離婚案件一審后3個月-6個月出判決書,特殊情況需要延長,要經過批準。找法網提醒您,具體時間由法院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,沒有統(tǒng)一標標準的法定時間。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,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由本院院長批準,可以延長六個月;還需要延長的,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。
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,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。
三、離婚判決是否可以強制執(zhí)行
生效的離婚判決是能夠強制執(zhí)行的。原、被告收到法院離婚判決后,十五天內沒有提出上訴,離婚判決書就生效了,如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判決內容按時履行,另一方有權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條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、裁定,當事人必須履行。一方拒絕履行的,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(zhí)行,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(zhí)行員執(zhí)行。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(zhí)行的法律文書,當事人必須履行。一方拒絕履行的,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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